(2017)陕0825执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于与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280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民初618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李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84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9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5日作出(2017)陕0825执280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李某某缴存在某某住房公积金管理某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37000元予以扣划;于2017年7月20日作出(2017)陕0825执280-1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李某某缴存在某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某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3900元予以扣划,并对该住房公积金账户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执2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万 林审判员 霍彩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解向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