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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1民初2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张某1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1民初2935号原告:张某1,男,汉族,1977年9月2日生,住涿州市。被告:王某,女,汉族,1979年1月20日生,住涿州市。原告张某1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怀南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我和被告离婚;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年结婚。我们婚后育有一子张某2,于2000年9月25日出生。后因感情不和我们于2010年11月25日在涿州市民政局协议离婚。后来在双方的亲属劝导下,同时也为了孩子的生活我们又于2011年9月30日在涿州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复婚。最近几年来我发现被告和多名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我们的感情彻底破裂,我多次提出离婚但是被告均不同意。无奈我于2016年11月份起诉被告到法院要求离婚,因被告不同意离婚,最后法院判决不准我和被告离婚。现我第二次起诉被告要求离婚,请求法院尽快判决我和被告离婚。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某1于2017年1月12日收到本院(2016)冀0681民初4425号判决不准离婚的民事判决书后,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原告再次起诉与被告离婚未满六个月,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1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怀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任盼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