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6民初5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尤松棋与尤宇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松棋,尤宇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6民初5042号原告:尤松棋,男,198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被告:尤宇吉,男,198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原告尤松棋与被告尤宇吉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尤松棋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尤松棋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陈双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郭 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