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执字第1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深圳市润天智数学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国鳌瓷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润天智数学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国鳌瓷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川执字第1490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润天智数学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环观南路高新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江洪。被执行人淄博国鳌瓷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双杨镇董家村。法定代表人袁徽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润天智数学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淄博国鳌瓷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武建强执行员 翟慎平执行员 王 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