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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执恢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称志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称志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执恢19号被执行人:称志锋,男,197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象山县。被执行人称志锋犯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2015)淮刑初字第00026号刑事判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皖刑终209号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没收程志峰个人全部财产。本院在强制执行上述财产刑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淮刑初字第00026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皖刑终209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称志锋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雷雨审 判 员  徐建民代理审判员  盛文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倪娜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