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执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孙建民、王广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建民,王广新,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809号申请执行人孙建民,男,197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王广新,男,197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阳谷县。被执行人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经济开发区当代国际大厦17层1703室。负责人:高学智,总经理。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6)鲁1502民初49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依法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孙建民与被执行人王广新等之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股权、房产登记,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将被执行人王广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经执行,本案被执行人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应承担债务187609.93元,已全部履行,被执行人王广新应承担债务4398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0元,尚欠4398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名下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1502民初49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利审判员 史春贵审判员 毛英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晓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