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423民初1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刘虎宁与朱银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虎宁,朱银强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423民初1066号原告:刘虎宁,男,198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固原市。被告:朱银强(又名朱海冰),男,1993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隆德县。原告刘虎宁与被告朱银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朱银强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任鸿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吕腾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