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宁0423民初1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刘虎宁与朱银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虎宁,朱银强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423民初1066号原告:刘虎宁,男,198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固原市。被告:朱银强(又名朱海冰),男,1993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隆德县。原告刘虎宁与被告朱银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朱银强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任鸿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吕腾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