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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民初1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谌某某与徐某某、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谌某某,徐某某,艾某某,左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1607号原告:谌某某,男,1976年1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江西省高安市。被告:徐某某,男,198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江西省高安市。被告:艾某某,男,1981年4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江西省。被告:左某某,女,198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江西省。本院受理谌某某诉被告徐某某、艾某某、左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谌某某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谌某某以无法提供被告徐某某准确送达地址、需重新确认新地址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谌某某撤回对被告徐某某、艾某某、左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1800元,由原告谌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永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彭高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