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5民初13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张望成与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望成,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13826号原告:张望成,男,198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宁市。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二支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6592546XY。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亮,系被告公司员工,男,198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张望成与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张望成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望成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望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望成负担。审判员 凌文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