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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26执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郑长英、蒋卫山一案的执行通知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鄂0626执571号郑长英、蒋卫山:你们与姜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6民终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姜英于二O一七年七月十二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七年七月十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们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人姜英履行案款56080元及利息(从2016年9月13日按月利率2%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蒋卫山对本判决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承担案件诉讼费2600元,执行费742元。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康支行。户名:保康县人民法院暂扣款专户账号:1804027629200003115特此通知执行员 :张再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 卢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