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6民初1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刘宇锡与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昌邑分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宇锡,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昌邑分公司
案由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6民初1881号原告刘宇锡。法定代理人刘修禹。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旭之,山东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昌邑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栾厚兴,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泽公,山东恒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宇锡与被告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昌邑分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宇锡于2017年7月20日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且已赔偿损失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宇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宇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3元,减半收取87元,由原告刘宇锡承担。审判员 刘永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付晓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