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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21执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沁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7)晋0521执450号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6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沁水县龙港镇人。 被执行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作出的(2017)晋0521刑初32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6月5日移送执行局执行,执行罚金为1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提取了被执行人李某某在沁水县公安局的取保保证金1000元,并上缴国库。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