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1执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沁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7)晋0521执450号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6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沁水县龙港镇人。 被执行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作出的(2017)晋0521刑初32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6月5日移送执行局执行,执行罚金为1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提取了被执行人李某某在沁水县公安局的取保保证金1000元,并上缴国库。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