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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执2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王培云、逄建锐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培云,逄建锐,崔志兰,逄超林,王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2377号申请执行人:王培云,男,汉族,1960年9月4日生,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逄建锐,男,汉族,1959年3月4日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崔志兰。女,汉族,1954年8月9日生,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逄超林,男,汉族,1981年5月8日生,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王健,女,汉族,1982年1月31日生,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王培云与被执行人逄建锐、崔志兰、逄超林、王健追偿权纠纷一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1民初120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54931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全部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0211民初1205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一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云学审 判 员  李嘉强人民陪审员  卢 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姜茂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