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3执恢1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欧振乐与被执行人李建新、余根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振乐,李建新,余根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恢159-1号申请执行人欧振乐,男,汉族,1971年03月03日生,住渭滨区。被执行人李建新,男,汉族,1954年04月13日生,住凤县。被执行人余根旅,男,汉族,1975年05月17日生,住金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欧振乐与被执行人李建新、余根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欧振乐于2017年4月28日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撤回了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303执恢1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海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常少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