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4执2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韩春光与赵凤歧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春光,赵春波,赵凤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4执2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韩春光,男,1957年6月10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被执行人赵春波,男,1971年5月15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被执行人赵凤歧,男,1950年7月27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韩春光与赵春波、赵凤歧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泰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224民初20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韩春光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春波、赵凤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欠款人民币31895.00元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赵春波没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赵凤歧有退休工资,本院已依法冻结。现双方当事人均同意执行赵凤歧的工资至执行完毕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来县人民法院(2017)黑0224执29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海波审判员 徐振伟审判员 张铁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