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刑申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松林犯奸污女青年申诉刑事通知书
法院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咸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鄂12刑申9号杨松林:你因犯奸污女青年一案,不服湖北省蒲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78)法刑字第05号刑事判决和(2003)赤刑监字第2号驳回申诉通知,以原审缺乏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你违背女当事人意愿,强迫与其发生性关系,认定犯奸污女青年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宣告你无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立案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阅卷审查,并依法询问了你。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查明:1976年9月9日晚十二时,你将一名外流女青年带回家途中对其奸污一次。次日凌晨,谢重新、徐连球二人先后窜到你家,又分别对该女青年进行玩弄和奸污(谢、徐二人已作其他处理)。尔后,你将该女青年留住四晚,对其多次奸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杜某某陈述,谢重新、徐连球的证言证实,你亦有供述。关于你申诉提出,原审缺乏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你违背女当事人意愿,强迫与其发生性关系,认定你犯奸污女青年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宣告你无罪。本院审查认为,1976年9月9日晚十二时,你将一名外流女青年带回家途中对其奸污一次。次日凌晨,谢重新、徐连球二人先后窜到你家,又分别对该女青年进行玩弄和奸污(谢、徐二人已作其他处理)。尔后,你将该女青年留住四晚,对其多次奸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当时的政策,你的行为构成奸污女青年罪,原审判处你有期徒刑三年,适用法律正确。故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你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七条之规定,驳回你的申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