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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1民初3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谭世明与陈家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世明,陈家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1民初3300号原告谭世明,男,生于1951年3月25日,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农民,住恩施市,被告陈家艳,女,生于1967年11月28日,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农民,住恩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谭世明与被告陈家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世明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谭世明以与被告陈家艳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世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谭世明负担。审判员  陈小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谭倩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