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1民初3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谭世明与陈家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世明,陈家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1民初3300号原告谭世明,男,生于1951年3月25日,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农民,住恩施市,被告陈家艳,女,生于1967年11月28日,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农民,住恩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谭世明与被告陈家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世明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谭世明以与被告陈家艳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世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谭世明负担。审判员 陈小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谭倩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