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7民初3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韩官玲诉被告曹富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官玲,曹富保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7民初3607号原告:韩官玲,女,196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宜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加成,男,195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宜兴市。被告:曹富保,男,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韩官玲诉被告曹富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韩官玲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曹富保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韩官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韩官玲负担。审判员 童清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飞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