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4民初8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朱燕与周海锋廖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案件移送函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燕,廖勇,周海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4民初8310号原告朱燕,女,汉族,1984年11月4日出生,住址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委托代理人彭定榜,广东海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勇,男,汉族,1987年8月6日出生,住址湖南省临湘市,被告周海锋,男,汉族,1984年12月14日出生,住址河南省平舆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农林路69号深国投广场1栋7楼,组织机构代码89218633X。上列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交通事故已在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案号为(2016)粤1319民初2824号,该院属于本省辖区内,为便于查明案件事实、方便审理,本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白 松 灵人民陪审员 陈 洁 珊人民陪审员 罗 祝 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嘉玮(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