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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02民初4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冯学兵与甘州区新墩镇青松村民委员会、甘州区新墩镇青松村六社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学兵,甘州区新墩镇青松村民委员会,甘州区新墩镇青松村六社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4692号原告:冯学兵,男,1966年5月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身份证号:×××。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端,系甘肃峰和律师事物所律师.被告:甘州区新墩镇青松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孙积斌,男,系该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海龙,系该村委会文书。被告:甘州区新墩镇青松村六社。负责人:于永军,男,系该社社长。原告冯学兵与被告甘州区新墩镇青松村民委员会、被告甘州区新墩镇青松村六社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2017年7月20日,原告以”愿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冯学兵撤诉。案件受理费966元,已减半收取,由冯学兵负担。审 判 长  晁 岚人民陪审员  李多福人民陪审员  周 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