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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26民初1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鲁惊涛与成善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惊涛,成善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826民初1262号原告:鲁惊涛,男,1968年1月18日生,汉族,住涟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述金,江苏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光,江苏文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成善忠,男,1967年1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原告鲁惊涛诉被告成善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鲁惊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述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成善忠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鲁惊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成善忠立即归还原告借款385500元,利息7659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4月7日、9月23日,2010年1月29日因涟水永多化工厂材料款归还等原因,被告从原告处先后共计借款425500元。并说好借款一个半月。2009年5月27日,被告归还30000元。因索债,原告曾于2014年8月将找到的被告带至涟水,但被告也只偿还了10000元。后原告通过各种方法多次寻找,但均未找到被告。被告成善忠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7日,成善忠出具借条一张:今借到鲁惊涛人民币陆万元整,借期45天。(5.27日已还叁万元整成善忠)。2009年9月23日,成善忠出具借条一张:今借到鲁惊涛人民币叁拾陆万伍仟元整365000.00元,用于永多化工厂材料款。该笔借款被告成善忠于2014年10月31日偿还了1万元。2010年1月29日,成善忠出具借条一张:借到鲁惊涛伍佰元整。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张利息从2014年9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2017年3月1日。庭审中原告陈述自2011年起就多次向被告成善忠索要借款。原告申请的证人证实自2013年春节开始,其和原告鲁惊涛每年春节均到被告家中索要借款。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受法律保护。2009年4月7日的借条载明了具体的借款期限,现该期限已过,故原告要求被告成善忠偿还该借款3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2009年9月23日、2010年1月29日的借条虽然未约定具体的还款期限,但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原告可以随时向被告主张,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成善忠偿还借款3555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虽然条据中并未约定借款的利息,但自原告起诉起,被告未能偿还所欠的款项,故被告应从起诉之日起向原告承担逾期还款的利息损失。原告主张从2014年9月1日起计算利息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成善忠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庭审举证、质证等抗辩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成善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鲁惊涛借款385500元及利息385.5元,合计385885.5元。二、驳回原告鲁惊涛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32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832元,由原告鲁惊涛负担1358元,被告成善忠负担747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孙志富人民陪审员  张 煦人民陪审员  吕柏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于海玲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