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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5执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赵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5执609号移送机关郓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赵勇,男,1961年2月8日出生,汉族,郓城县交通局运管所所长,住郓城县。郓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的赵勇受贿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郓刑初字第35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缴纳罚金八万元。本案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郓刑初字第356号刑事判决书罚金刑执行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晓明审判员  张西果审判员  刘丙库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侯京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