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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民申3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郄淑平、郑汉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郄淑平,郑汉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312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郄淑平,女,197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汉光,男,195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路**号。法定代表人:刘云超,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万象天成商务广场*座**层。负责人:李振波,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谈南路6号汇景国际5号商务楼4层东区。负责人:柳艺云,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郄淑平因与被申请人郑汉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支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分公司)、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以下简称天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石民六终字第000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郄淑平申请再审称,(一)现有新情况,应依法重新鉴定。再审申请人因交通事故受伤至今未愈,且原鉴定书上存在笔误,应予以更正后重新进行鉴定;(二)原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伤残鉴定结论存在漏项,鉴定结论不能成立,再审申请人主张的精神抚慰金及伤残鉴定费应予支持。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再审申请人所主张情形依法不符合重新鉴定条件,本院不予支持。在精神抚慰金及伤残鉴定费的承担问题上,原审依据伤残鉴定意见书内容认定再审申请人伤情未达到伤残等级,不予支持其精神抚慰金及伤残鉴定费,并无不当。综上,郄淑平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郄淑平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旭东审判员  李京山审判员  牛世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书记员赵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