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03执恢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马晓玮与白银市惠豪矿业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晓玮,白银市惠豪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403执恢95号申请执行人马晓玮,女,汉族,住平川区乐雅路151号三区。被执行人白银市惠豪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顺莲,该公司总经理。保证人:宋三明,男,汉族,住平川区庙台路平房。保证人:吴红强,男,汉族,住平川区黄峤乡双铺村,系李顺莲丈夫。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0403民初8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保证人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0403民初89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巩学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文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