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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581执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孙家仙、孙涛与王建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家仙,孙涛,王建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581执598号申请执行人:孙家仙,女,汉族,1992年1月生,住腾冲市。申请执行人:孙涛,男,汉族,1996年2月生,住腾冲市。被执行人:王建周,男,汉族,1981年2月生,住腾冲市。本院执行孙家仙、孙涛与王建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的标的为76506.15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由王建周于2017年8月30日以前支付孙家仙、孙涛6506.15元,剩余余款70000元,于2017年9月起每月30日以前付1000元至本案剩余余款还清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谢大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存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