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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民初4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余姚市舜吉塑化有限公司与宁波长青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姚市舜吉塑化有限公司,宁波长青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1民初4902号原告:余姚市舜吉塑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小曹娥镇滨海工业区科兴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144603353R。法定代表人:鲁忠苗,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申建,男,196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宁波长青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朗霞街道万兴南路*号。组织机构代码:61025235-2。法定代表人:洪伯安。委托诉讼代理人:窦鹤年,浙江鑫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余姚市舜吉塑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长青塑胶制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余姚市舜吉塑化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姚市舜吉塑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8912元,减半收取34456元,由原告余姚市舜吉塑化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永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史炜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