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6刑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程红喜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红喜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826刑初23号公诉机关绛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红喜,男,198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绛县,初中文化,群众,农民,住绛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30日被绛县公安局��保候审。2017年2月15日被绛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绛县人民检察院以绛检公诉刑诉(2017)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红喜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辛莉莉、刘素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红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19日22时12分,被告人程红喜酒后驾驶晋MD****小型轿车在绛县道路卫庄村路段处被交警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山西省运城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程红喜血液中酒精含量测定为120.51mg/100ml。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酒精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报告、现场照片、驾驶人、机动车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程红喜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程红喜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当庭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9日22时12分,被告人程红喜酒后驾驶晋MD****小型轿车在绛县道路卫庄村路段处被交警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山西省运城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程红喜血液中酒精含量测定为120.51mg/100ml。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主要证实案件来源;2、查获经过,主要内容:2016年8月19日22时12分,公安民警在绛县道路卫庄村路段处巡逻时,发现一���白色长安牌小型轿车车号为晋MD****形迹可疑,对其进行检查,发现驾驶人程红喜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将其带回,随即进行血样采集;3、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主要证实程红喜已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其准驾车型为C1,其所驾驶的晋MD****号长城牌小型轿车的所有人为程红喜,为非盗抢车辆;4、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山西省运城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运城道交所[2016]酒检字第1393号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书,主要证实被告人程红喜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测定为120.51mg/100ml;5、现场照片,经被告人程红喜当庭辨认,是其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的现场情况;6、户籍证明,主要证实被告人程红喜出生年月日为1983年8月21日,为负刑事责任的年龄;7、被告人程红喜的供述,主要内容:2016年8月19日19时30分左右,我自己在绛县二里半开了一家香又香饺子馆饭店,晚上饭店里有经常去吃饭的客人,我为了应酬客人,喝了一杯一两左右的杏花福39度白酒,喝了两杯雪花勇闯天涯啤酒,大概22时左右我关饭店回家,我驾驶号牌为晋MD****号白色长城牌小型轿车回家,车驾驶到绛县道路卫庄村路口时,我看见前方有交警查车,我就把车停下了,接着我就被传唤至绛县交警大队了,事情的经过就是这样的。同时查明,被告人程红喜患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2017年3月9日绛县人民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主要证实被告人程红喜患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本院认为,被告人程红喜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该项罪名成立。被告人程红喜当庭自愿认罪、悔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红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周雅莉审 判 员 李冬云人民陪审员 崔宏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珍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