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81执1267号之八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贾平平与魏银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萍萍,魏银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巢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81执1267号之八申请执行人:贾萍萍(曾用名贾平平)被执行人:魏银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巢湖市人民法院(2017)皖0181民初1819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魏银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魏银锁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魏银锁在中国工商银行130201530120781615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31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昌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