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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81执1267号之八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贾平平与魏银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萍萍,魏银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巢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81执1267号之八申请执行人:贾萍萍(曾用名贾平平)被执行人:魏银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巢湖市人民法院(2017)皖0181民初1819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魏银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魏银锁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魏银锁在中国工商银行130201530120781615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31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昌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