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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民终3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山市东华行物流有限公司、岑柏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山市东华行物流有限公司,岑柏鸿,凌大标,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民终35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东华行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新濠路80号B幢第1-3卡。法定代表人:谢舒平,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岑柏鸿,男,198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煜明,广东六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凌大标,男,197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民生中路38号民生大厦第19层。主要负责人:郑晓山,总经理。上诉人中山市东华行物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岑柏鸿、凌大标、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5)中二法民四初字第17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山市东华行物流有限公司在收到法院预交二审诉讼费的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间内予以缴纳。作为上诉人,中山市东华行物流有限公司应当在规定的交费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但其未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山市东华行物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苏庆添审判员  梁家伟审判员  何亚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巧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