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6民初1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原告买兆民与被告王贵宝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买兆民,王贵宝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6民初1454号原告买兆民,男,1972年9月1日生,住岷县。委托代理人胡玉霞,女,甘肃省岷县人,住岷县。被告王贵宝,男,1983年10月6日生,住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买兆民与被告王贵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买兆民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买兆民撤回对王贵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52.5元由原告买兆民负担。审判员 张天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蒋永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