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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6民初1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原告买兆民与被告王贵宝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买兆民,王贵宝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6民初1454号原告买兆民,男,1972年9月1日生,住岷县。委托代理人胡玉霞,女,甘肃省岷县人,住岷县。被告王贵宝,男,1983年10月6日生,住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买兆民与被告王贵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买兆民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买兆民撤回对王贵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52.5元由原告买兆民负担。审判员  张天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蒋永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