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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1执保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杨某与赵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赵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1执保51号申请人:杨某,男,197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赵某,男,198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李某,女,1981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人杨某与被申请人赵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内0421民初991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业务庭移送执行,本院决定立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赵某、李某所有的位于平房。查封期间不超过三年,查封期间由所有人管理和使用,但不得买卖、毁损、抵押或设定他项权利;二、查封担保人李某所有的轿车,查封期间不超过两年,查封期间由所有人管理和使用,但不得买卖、毁损、抵押或设定他项权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贺 永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明浩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