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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民初12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上海扬玖实业有限公司与建元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扬玖实业有限公司,建元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5民初12357号原告:上海扬玖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锦西路69号411C9室。法定代表人:李林,执行董事。被告:建元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经海五路1号院24栋。法定代表人:苏建权,董事长。原告上海扬玖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玖公司)与被告建元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元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扬玖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建元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向扬玖公司偿付票据金额45000元;2.诉讼费用由建元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建元公司下辖的建元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办事处与扬玖公司签订《灯具供货合同》,供货总金额为114336.9元,交货期为2015年11月、12月份。扬玖公司依照合同约定,按质按量完成交货并开具供货发票,但建元公司仅支付69000元。后,建元公司于2016年5月份向扬玖公司交付一张票面金额为45000元的华夏银行《转账支票》,用于支付上述货款的尾款。但由于建元公司拒绝提供支票密码,该支票无法兑现,故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涉案转账支票记载的付款行为华夏银行东单支行,该支行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故本案票据支付地不在我院辖区;另,建元公司的注册地为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庞新路5号1幢504室,但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北京市通州区经海五路1号院24栋,故建元公司的住所地应认定为北京市通州区经海五路1号院24栋,亦不在我院辖区。因此,本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员 郝文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刘 娇书 记 员 杨 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