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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执1275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宋庆爱、刘多章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庆爱,刘多章,刘多芳,赵尽东,赵青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1275号之四申请人宋庆爱,男,1976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高唐县。被执行人刘多章,男,197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刘多芳,男,197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高唐县。被执行人赵尽东,男,198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高唐县。被执行人赵青华,女,198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赵尽东之妻。本院作出的(2015)聊东民初字第4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青华的银行存款24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 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晓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