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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5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徐军君与明建清、李沛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军君,明建清,李沛城,李沛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5927号原告:徐军君,男,198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被告:明建清,女,1972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李沛城,男,199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李沛峰,男,199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徐军君与被告明建清、李沛城、李沛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2017年7月19日,原告徐军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军君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徐军君负担。审 判 长  邱 颖代理审判员  叶倩青人民陪审员  曹荣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勾琼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