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5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徐军君与明建清、李沛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军君,明建清,李沛城,李沛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5927号原告:徐军君,男,198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被告:明建清,女,1972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李沛城,男,199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李沛峰,男,199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徐军君与被告明建清、李沛城、李沛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2017年7月19日,原告徐军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军君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徐军君负担。审 判 长 邱 颖代理审判员 叶倩青人民陪审员 曹荣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勾琼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