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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6民初1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樊继伟与关世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继伟,关世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6民初1676号原告:樊继伟。被告:关世才。原告樊继伟诉被告关世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樊继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关世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樊继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履行合同,协助原告办理车辆过户手续;2.判令被告承担车辆过户手续等相关全部手续费用;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1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车辆买卖协议一份,协议约定,被告将鲁G×××××车辆卖给原告。2015年11月18日,原告将购车款93800元交付给被告,被告至今未同原告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为此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履行合同,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被告关世才未予答辩。本院认为,被告关世才未到庭答辩、质证,视为放弃自己的权利,故对原告主张的原、被告双方签订卖车协议书,原告将93800元购车款交付给被告,并由被告为原告出具收到条的事实予以确认。原、被告双方在协议中约定被告“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脱给乙方提档更名过户,不得拿登记证抵押、贷款”,因此,原告购买被告车辆后,被告有义务协助原告办理涉案车辆的更名过户,现原告要求被告履行该义务,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因车辆过户所产生的全部手续费用,虽合同中明确约定“所产生提档更名过户的一切费用均由甲方(被告)负责”,但相关手续费现原告无法确定,可待费用明确后,另行向被告主张。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关世才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原告樊继伟办理鲁G×××××车辆过户手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卫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晓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