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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4财保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谭宏智与郑卫华审结申请解除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卫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4财保96号解除保全申请人:谭宏智,男,生于1975年1月17日,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申请人:郑卫华,男,生于1969年5月5日,苗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谭宏智与郑卫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作出(2017)渝0114执保149执行裁定书,裁定对郑卫华名下位于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街道下坝雄鹰大道的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302-0XX**)予以查封。谭宏智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审查认为,谭宏智解除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解除保全申请人谭宏智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林凌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冉 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