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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4执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博山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山东腾源泵业科技有限公司许可类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博山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山东腾源泵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304执717号申请执行人:博山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3044932272967。住所地:博山区县前街**号。负责人:李淑贵,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斌,该局稽查队科长。被执行人:山东腾源泵业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MA3C2B6B25。住所地:博山区山头街道办事处秋谷执信路北首。法定代表人:李昌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博山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博)质监罚字[2016]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博山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6年8月24日以被执行人山东腾源泵业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销售井用潜水电泵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作出了(博)质监罚字[2016]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的内容是:责令停止生产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井用潜水电泵;处叁拾壹万元罚款。申请执行人一并提供了据以作出该决定的证据材料一宗。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举行了执行听证会,申请执行人博山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委托代理人张斌、被执行人山东腾源泵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昌永到会,各自充分发表了意见。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博山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的(博)质监罚字[2016]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6年8月24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山东腾源泵业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腾源泵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自6个月起诉期限届满后的3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2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7年6月12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已经超过申请期限。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参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非诉行政案件执行规范(试用)》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不予执行申请执行人博山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的(博)质监罚字[2016]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萍审 判 员  张 磊审 判 员  于莎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赵昕渝书 记 员  田 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