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03执10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跃平、李维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跃平,李维恩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903执10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跃平,男,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李维恩,男,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作出的(2017)浙0903执103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李维恩名下的不动产,现被执行人李维恩与申请执行人刘跃平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也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维恩的坐落于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北安路83号201室的不动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蔡凌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郑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