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1执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刘开正与赵二旦人格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开正,赵二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21执379号申请执行人刘开正,农林牧渔劳动者,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被执行人赵二旦,地址呼和浩特市。本院在执行云梓宸申请土左旗民族中学人格权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121民初1389号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我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我院申请撤回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121执1389号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全兵审判员 陈志刚审判员 王冬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