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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1执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刘开正与赵二旦人格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开正,赵二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21执379号申请执行人刘开正,农林牧渔劳动者,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被执行人赵二旦,地址呼和浩特市。本院在执行云梓宸申请土左旗民族中学人格权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121民初1389号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我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我院申请撤回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121执1389号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全兵审判员  陈志刚审判员  王冬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