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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02执11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舒孝国与曾志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孝国,曾志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02执11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舒孝国。委托代理人舒小晖,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曾志林。本院在执行舒孝国与曾志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怀鹤民二初字第84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曾志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曾志林向申请执行人舒孝国支付货款本金及利息共计60000元,但被执行人曾志林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7月6日通过银行划拨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曾志林存款10700元(货款本金为10600元,100元为执行费),并将被执行曾志林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曾志林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发林审 判 员  沈玉权审 判 员  孙跃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向宏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