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3执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杨西刚、陈铭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西刚,陈铭,陈秀雯,徐玉根,江西省万年县云龙电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3执865号申请执行人:杨西刚,男,194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委托代理人:冯念红,女,196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陈铭,男,197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万年县。被执行人:陈秀雯,女,196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万年县。被执行人:徐玉根,男,195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万年县。被执行人:江西省万年县云龙电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万年县石镇特色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9759957342G。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6)赣0103民初35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立即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上述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铭、陈秀雯、徐玉根、江西省万年县云龙电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胜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曾伏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