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81执1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2李亚伟与郑州市恒星置业有限公司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亚伟,郑州市恒星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1执1264号申请执行人李亚伟,男,1987年12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郑州市恒星置业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81民初2935号判决,于2017年5月24日向被执行人郑州市恒星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州市恒星置业有限公司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郑州市恒星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郑州市恒星置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八千九百零八元六角七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卫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跃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