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02民初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祖晓丽付国义祁长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祖晓丽,宋丽娟,祁长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02民初422号原告:祖晓丽,女,汉族,1972年2月8日出生,吉林省舒兰市人,通化市东昌区光明街忆江南会馆员工,现住通化市东昌区。委托代理人:孙军,男,51岁,汉族,通化市东昌区环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现住通化市东昌区团结街文化委。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进行调解。被告:宋丽娟,女,汉族,1972年8月9日出生,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委托代理人:臧海涛,吉林昱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进行调解。被告祁长波,男,汉族,1978年12月18日出生,辽宁省铁岭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祖晓丽与被告宋丽娟、祁长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祖晓丽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祖晓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返还原告125元。审 判 长 刘长闻人民陪审员 刘忠民人民陪审员 李月楼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