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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02民初1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樊东杰与廊坊市城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东杰,廊坊市城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02民初1186号原告:樊东杰,男,1984年11月1日生,汉族,现住廊坊市安次区。被告:廊坊市城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龙河园区纵三路以东。法定代表人:王建军,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樊东杰与被告廊坊市城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樊东杰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樊东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8元,减半收取544元,由原告樊东杰承担。审判员  杨家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桂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