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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执恢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隋昕、王高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隋昕,王高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恢379号申请执行人隋昕,女,1989年6月6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被申请执行人王高磊,男,1994年6月25日生,汉族,住平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隋昕与被执行人王高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将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平商初字第280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学亮审判员  代娜娜审判员  王文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