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3执恢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万福全与泸州港豪贸易有限公司、李贤英委托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福全,泸州港豪贸易有限公司,李贤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3执恢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万福全,男,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泸州港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法定代表人:张剑,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贤英,女,住四川省泸县喻寺镇。本院在执行万福全与泸州港豪贸易有限公司、李贤英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贤英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贤英名下的银行存款111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严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苏 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