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2民初1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宋涛与胡慧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涛,胡慧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2民初1181号之一原告:宋涛,男,汉族,1966年3月18日出生,住西宁市。委托代理人:龚美娟,青海辉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慧娟,女,汉族,1966年3月1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西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涛诉被告胡慧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涛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胡美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宋涛自行承担。审判长马原花审判员韩薇人民陪审员黄蓓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德吉卓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