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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执异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陈品观、林桂英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品观,林桂英,池仁福,林婵娟,宝清县太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执异39号异议人(案外人)陈品观,男,汉族,1968年8月2日出生,住福鼎市,申请执行人林桂英,女,1960年4月14日生,汉族,福鼎市人,住福鼎市,被执行人池仁福,男,196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福鼎市人,住福鼎市,被执行人林婵娟,女,196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福鼎市人,住福鼎市,被执行人宝清县太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宝清县宝清宾馆。组织机构代码76924228-7。法定代表人张宝萍,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桂英与被执行人池仁福、林婵娟、宝清县太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池仁福、林婵娟名下位于福鼎市桐山办事处A幢17幢1901室的房产,案外人陈品观对该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异议人陈品观以已向执行法官提交上述房产系参加法院司法拍卖竞买所得的相关证据材料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本院认为,陈品观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亦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品观撤回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仕干审判员  郑雄斌审判员  张景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丽椿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