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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02执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占荣与被执行人王志宏、王志伟所有权确认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占荣,王志宏,王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02执764号申请执行人:王占荣,男性,1950年9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志宏,男性,1972年9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志伟,男性,1974年8月3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占荣与被执行人王志宏、王志伟所有权确认纠纷执行一案中,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占荣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17)黑1102民初183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勇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员迟学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