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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3民初2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大连新天地广场幸福家居商行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大连新天地广场幸福家居商行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3民初2347号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洛杉矶市。法定代表人瑞米颜尼,商务和法务部高级副总裁。委托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新天地广场幸福家居商行,经营场所大连市沙河口区。经营者于明。本院在审理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大连新天地广场幸福家居商行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媛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